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NEWS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银行转账凭证有多重要?

来源:代办银行转账回执单制作公司 浏览:65 时间:01-12

在如今的经济社会,民间借贷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熟人之间往往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问题忽略许多法律问题。结果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不信你瞧,下文案例中的王某就吃亏了!

【案例】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被告李某曾向原告王某提出借款10万元急用。原告王某于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给了被告李某,但没有立下书面借款字据。后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没有归还借款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但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无法出示借条或任何借款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只能证明汇款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该汇款是借款,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评析】

在借贷关系纠纷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证明两个内容:一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二是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其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原告王某仅提供银行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汇款的事实,无法证明这笔汇款是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编提醒】

在如今的经济社会,民间借贷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熟人之间往往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问题忽略许多法律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被借款人的法律权利,小编提醒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订立书面合同

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或写借据,其内容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即使以口头约定借款的,也最好能够找到2个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证人。

2、抵押或保证条款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或者借款人可能的还款能力有问题时,最好要求借款人以其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并按照法律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也可以请第三人作保证,同时也要考虑保证人的经济实力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遭受损失。

3、注意保留证据

借款人应当注意保留各种借条合同、还款承诺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出现问题能够维护自身权利。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6 2319 343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